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 >> 环境执法大练兵 >> 2021年专题

关于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8-04 作者:admin 访问量:137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武强县金声乐器厂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

 

典型做法:武强县涉企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预警,显示位于武强县武强镇的武强县金声乐器厂,该厂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UV光氧机用电峰值异常波动。

案情简介:根据预警线索,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企业用电数据,以及企业视频监控,查实该企业锡焊设备有用电数据峰值,但配套的光氧除尘治理设施没有用电数据。

查处情况: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对该公司涉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立案号:衡武环罚【2021】19号,于3月15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衡武环责改字【2021】19号,3月20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衡武环罚告字【2021】19号,4月20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衡武环2021】19号。

案件启示:下一步我分局将充分利用在线监测、分表计电和voc超标报警等大数据信息,加强线索收集,认真分析明确检查重点,确保现场执法检查精准有效。

 

 

 

武强县旭升冷补胶厂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

 

典型做法:武强县涉企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预警,显示位于武强县立车工业区内的武强县旭升冷补胶厂,该厂生产过程中,光氧催化净化器未开启,涉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案情简介:根据预警线索,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企业用电数据,以及企业视频监控,查实该企业炼胶设备有用电数据峰值,但配套的光氧除尘治理设施没有用电数据。

查处情况: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对该公司涉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立案号:衡武环罚【2021】16号,于3月15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衡武环责改字【2021】16号,3月1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衡武环罚告字【2021】16号,4月2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衡武环2021】16号。

案件启示:下一步我分局将充分利用在线监测、分表计电和voc超标报警等大数据信息,加强线索收集,认真分析明确检查重点,确保现场执法检查精准有效。


衡水永联胶业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

 

    典型做法: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环境网格员的监督作用,用好用实信访举报线索,严厉查处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武强镇西樊屯村橡胶气味严重扰民,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西樊屯村附近企业展开排查,经核查发现衡水永联胶业有限公司,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光氧催化净化器未开启,涉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选定的裁量因子: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处贰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案件启示:信访举报是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环境执法监管人员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固定证据、取样送检,并及时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衡水立拓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我局接到信访举报五合工具污染环境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排查

查处情况:2021622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群众举报的五合工具厂,实际名称为衡水立拓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位于衡水市武强县西樊屯村,法定代表人是李俊成,该企业法人原来在献县和别人合伙开的企业叫沧州五合工具有限公司,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水污染防治设施有蓄水池、絮凝搅拌罐、压滤机,现场检查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通过调查,该企业将生产废水用塑料罐拉至厂区正南侧1公里左右,倾倒到自家农田取土后的土坑内,土坑约宽2.7米,长约16米,深约1.3米,水深约0.07,目前坑内存有约十方废水。我局聘请三方公司河北华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坑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正常生产产生的废水不经过治理设施处理排放,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于2021年6月22日,我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7月20日移送武强县公安局。

工作成效:2021年6月25日,通过信访平台对案件进行回复,并通过平台对信访人进行回复,我局执法人员将对该区域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确保群众环保权益。

 

 

武强县良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4日,我分局委托河北政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强县良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2021年7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超标,2021年7月20日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过调查,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2021年7月2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对武强县良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中选定的裁量因子:1、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林格曼黑度5级;2、超标因子:2个;3、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元整”。

 

 

 

武强县佳联胶粘剂厂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

 

    典型做法: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环境网格员的监督作用,用好用实信访举报线索,严厉查处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武强镇西樊屯村橡胶气味严重扰民,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西樊屯村附近企业展开排查,经核查发现武强县佳联胶粘剂厂,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光氧催化净化器未开启,涉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选定的裁量因子: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处贰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案件启示:信访举报是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环境执法监管人员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固定证据、取样送检,并及时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