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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6-24 作者:admin 访问量:128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故城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通过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2021年3月9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故城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故城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高性能玻纤纱、玻纤布,玻纤纱的工艺流程为中碱玻璃球—上料—加热融化—拉丝—冷却—涂浸润剂—捻线—玻纤纱;玻纤布的生产工艺为玻纤纱—整经—纺纱—玻纤布半成品。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拉丝工序和纺纱、织布工序正在生产,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为水雾喷淋+布袋除尘器+15米排气筒,执法人员发现布袋除尘器未进行反吹,经调查发现反吹装置单独连接电源,负责人介绍当天忘记连接电源,导致布袋除尘器未进行反吹。现场打开布袋除尘器后,发现内置布袋潮湿,无法起到应有的集尘效果。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2、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的规定。

最终对故城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1、处以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2、将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

 

 

故城县某化工有限公司

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新化学物质案例

 

2021年5月26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故城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故城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5%的三氯丙酮3600吨,95%一氯丙酮600吨,萃取结晶提纯生产98%三氯丙酮300吨,95%六氯丙酮200吨;副产30%盐酸7200吨,有效氯10%次氯酸钠1.6吨。该公司于2017年4月经衡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取得三氯丙酮改扩建项目批复,于2019年3月通过项目验收。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西侧存放约200桶三氯丙酮,约计50吨重。经现场调取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取得登记证生产三氯丙酮。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的规定。

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一)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建设项目地点:工业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规定。

最终对故城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正定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案例

 

案件名称:正定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基本情况正定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进行注册,该公司主要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2人。该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和石家庄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签订中药渣运输处置协议,并取得石家庄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正定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置衡水某药业有限公司产生的中药渣。目前正定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衡水市主要经营运输衡水某药业有限公司产生的中药渣,将中药渣运至石家庄市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调查经过:根据群众向“省长电话”反映的“故城县衡德工业园衡水某药业有限公司药渣倾倒污染环境”线索,202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赶赴信访件反映的倾倒地点(景县留智庙镇小洋东村)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小洋东村东侧一场地内露天堆放大量药渣,散发刺鼻气味,堆放点地面未硬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部分药渣进行了苫盖。

经调查核实,此地点堆放的药渣是衡水某药业有限公司产生的一般固废。2021年3月12日,衡水某药业有限公司与正定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中药渣委托处置合同,合同要求该运输公司将药渣运输至石家庄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该运输公司自2021年3月27日开始运输药渣,但是为了减少运输成本,未按合同约定直接运至石家庄市某肥业有限公司处置,擅自将药渣运至小洋东村存放、晾晒。经核实衡水某药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运输台账显示药渣共1226.5吨。事后,该运输公司根据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将堆放药渣及时清理处置,处置费用六万元。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依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部分措施/措施不符合要求;所处区域:非居住区。修正裁量基准:该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清理药渣消除了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济承受度: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公司从业人员2人,为交通运输业类的小型企业以下的微型企业。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元整)。

最终对正定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

 

 

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例

 

2021年4月1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甘氨酸,年产约2000吨,主要生产工艺:工业级甘氨酸—化料混合—过滤—降温—结晶析出—离心分离—真空干燥—筛分—包装—入库。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甘氨酸车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为冷凝器+喷淋塔+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执法人员发现活性炭吸附箱底部有大量积水,随即让现场负责人打开活性炭箱,箱内有大量水蒸气以及水蒸气冷却形成的积水,造成活性炭浸湿,无法起到正常的吸附作用。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依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设施;2、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规定。

最终对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