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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设备弄虚作假

发布日期:2021-10-28 作者:admin 访问量:146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村铁勇废品回收站违法拆解废旧机动车污染环境案典型案例

 

一、典型做法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开展涉危险废物行业企业联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配合公安机关刑事侦办,及时按照危废管理名录为公安机关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意见,为案件的快速侦办起到明显推动作用。

二、案情简介

2021年07月23日10时许,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分局联合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治安大队对辖区内所有废品回收站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在工作中发现: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村东的铁勇废品回收站无任何经营手续、环保资质和废旧机动车拆解手续,却存在拆解后的废旧机动车,机动车拆解处和存放处无任何环保措施,废旧机油随意散落地面,造成地面污染,且回收机油桶、化学染料桶和废旧油漆桶。经过现场称重,共计9.02吨。

三、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高级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第八项之规定,结合现场勘查认定涉案的机动车拆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油泥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199-08,危险特性为T、I 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遂决定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涉案人员王铁勇1人,后因王铁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50000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四、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分局与公安机关协同开展涉危险废物行业企业联合执法检查,补强了对废品回收行业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力度,发挥了对整个行业的震慑作用,有助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链条化的规范化、正规化,为后续涉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阜城县某污水处理厂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典型案例

 

典型做法:坚持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联合作战,捆绑作业,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强项,形成工作合力,破解在线数据弄虚作假难题。

案情简介: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衡水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和阜城县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阜城县某污水处理厂进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突击检查,经调阅该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各项污染指数经常在上升趋势过程中出现突然下降情况,环境执法人员的职业敏感性告诉他们该企业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存在异常问题。经与公安部门执法人员沟通,认为该异常情况人为影响因素明显,可能存在较为完善的在线数据造假“指挥体系”,遂决定由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涉事人员的通信工具,破解其“指挥体系”。经调阅该厂部分员工手机微信聊天软件,发现值班员工会定时向厂长汇报“吊瓶”的情况,当污水处理厂出水数据趋于超标时,值班员工打开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后盖板,将仪器的采样管拔开,插入事先调配好的水样内,存在严重的在线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事人员对其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件刑事立案,刑事拘留9名涉案人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

案件启示:在线数据弄虚作假类案件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和较为完善的指挥调度体系,查办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的职业敏感性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强项,不断强化环保部门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各展所长,提高在线数据弄虚作假类案件的查办效率。



深州市魏家桥镇解放营村薛宁电镀项目偷排废酸典型案例 


一、典型做法

1.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发生后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指挥调度,执法大队、法规科、固体科相关科室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有力推进2.快速反应,第一时间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为后续处置提供有力支撑3.联合公安、检察院、乡镇共同办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合力,处置到位4.积极协调违法责任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影响5.主动与信访人以及当地群众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消除舆论风险和信访隐患。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5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深州市魏家桥镇解放营村有个闲置的纸箱厂,怀疑该厂存在非法生产和环境污染问题。接到举报后深州市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深州市魏家桥镇解放营村村北路西院内一家电镀加工项目,采用电镀工艺设备从事镀锌网生产,有开工迹象,无任何环保相关手续及污染物处理设施现场4桶盐酸露天存放于院内,存储不规范,酸洗槽内废酸洒落于车间地面,存在安全、环境污染等隐患,酸洗后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厂房东侧一渗坑中。

三、查处情况

1.薛宁电镀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规定深州市分局依法对该项目下达了整改决定并将案件移交魏家桥镇政府和公安部门。镇政府积极落实主体责任,督促该项目当事人落实两断三清工作

2.经司法鉴定该丝网镀锌项目通过软管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在防渗措施不完备的情况下,废液对周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由薛宁电镀项目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妥善处置现场盐酸以及酸洗槽内废酸,严禁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对车间西侧含酸土壤进行修复,消除污染。通过深州市分局于当地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的积极协调磋商和对案件代理人的耐心说服教育,该案件代理人主动交付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行聘用有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对污染情况进行鉴定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制定修复方案,聘请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核,对污染地块进行生态修复2021年5月10日已完成对污染地块修复专家认证工作

四、案件启示

1.严重环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环境执法人员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乡镇落实网格监管巡查责任,发现一起处置一起,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案件处置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案件圆满处置作用明显

3.案件处置严格依法依规,充分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快速、严格依法处置到位,宣传到位,形成辖区范围震慑作用。



武强县鹏达工程机械服务站维修非机动车产生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案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执行机动车拆解维修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武强县武强镇常庄村村南有一空置院落,该院落由武强县鹏达工程机械服务站租赁,用于维修非机动车,经营者朱二涛。现场发现:1.该院东墙下搭设有简易棚,棚内堆放有油桶,油桶表面附着有明显黑色油污;2.简易棚北侧堆放大量废弃物,经现场询问上述废弃物属修车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物。现场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现场取证,并将含油废物及废弃物下层土壤送交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签订,确认上述含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8,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并已对下层土壤造成了污染。经称重,棚内油桶及含油废物堆共计11.48吨。

二、查处情况

2021年8月16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将该案件线索、证据等相关资料移送武强县公安分局环安大队处理。目前,武强县公安分局环安大队已立案,刑事拘留经营者朱二涛1人

三、案件启示

1.执法监管力量需进一步下沉,通过深入到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僻区域和环保意识相对欠缺的人群中,发现隐蔽的涉危废环境违法行为;2.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线索,必须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取样送检,并根据案件性质和职责权限及时、全面的向公安机关移交,确保案件的快速侦办。




张舍村西无名废旧电瓶回收厂

拆解废旧电瓶项目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典型案例

 

一、典型做法

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环境网格员的监督作用,用好用实信访举报线索,严厉查处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案情简介

6月24号上午七点许,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某中队长接电话举报:“张舍村有个弄废旧电池的,往外排废酸,请严肃查处”。当日,安平县分局执法人员赶赴安平县大子文镇张舍村,在举报人带领下,进入该村村西无名废旧电瓶回收厂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收购站违规从事废旧电瓶回收拆解业务,无相关污染治理设施,院内各类作业工具齐全,且有2名工人正在装车,车上装有少量废旧电瓶,正常运营迹象明显,厂区东侧一存储池用于储存废旧电瓶电解液,经折算约5至6吨。经现场询问,废旧电瓶电解液不经处理,即利用抽水泵通过地上临时管道排入院内西南角的厕所粪便池中,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安平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组织人员控制现场,防止证据灭失,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厕所污染物样品进行监测,结果显示重金属铅含量高达10000mg/kg,PH值<2。

三、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7月12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安平县公安分局处理。目前,安平县公安分局已刑事拘留涉案人员4名。

四、案件启示

信访举报是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环境执法监管人员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固定证据、取样送检,并及时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