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6〕101号
河北朗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5MA0CE7150B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经5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苑英正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6年9月20日对你(单位)未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实施监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实施监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6年9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2026年9月1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6年9月24日对河北朗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6〕10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开展监测服务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类)序号9: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轻微偏差不影响结论,百分值1-20%,取值10%;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取值合计15%,裁量认定:20万×15%=3万。未按规范实施监测的4份服务合同,费用均为1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4=7200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整(柒仟贰佰元整)。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整(柒仟贰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衡水市财政局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