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6〕502号
当事人:衡水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694117729,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冀衡大道南侧三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6年8月31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6〕5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47(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3吨以上的(31%-40取35%);涉及危险废物种类:不足3种(1%-10%取5%);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0%;合计45%,计算结果为200000×45%=9000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