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滨湖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 决 (2026) 851 号
当事人:衡水伟硕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6599943450R
地址: 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
法定代表人:赵静亮
本机关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分表计电异常报警截图等证据证明。
2026年9月28日对衡水伟硕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6〕851号),该单位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第51项裁量因子标准,结合本案实际情节核算: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区间26%-35%,取中值30%。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百分值区间1%-5%取中值3%。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本案裁量综合百分值为:30%+3%+5%+0%=38%。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拟处罚金额200000元x38%=76000元。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具备从轻情形:属首次环境违法,及时自查自纠,停产整改,主动消除污染隐患;全程主动配合现场检查、询问取证,如实陈述问题;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生态损害,无群众投诉负面舆情等不良社会影响。建议在基准裁量基础上从轻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15%。从轻金额:200000元x15%=30000元(叁万元整)。最终处罚金额:76000元-30000元=46000元(肆万陆仟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肆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衡水市财政局
账号: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 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分局)
2026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