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7-30 作者:桃城区分局 访问量:551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6204

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1MA07YJND3R        法定代表人: 曹文军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永兴路北侧、胜利西路南侧(龙熙顺景住宅区第35号门店)

根据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6720日对你公司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的规定。

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67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6]2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35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对环境影响程度度: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百分值1%-10%,取中值为5%。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为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为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为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1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10%=2万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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