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224号
衡水晋达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7W9LW8B 法定代表人: 孙秀敏
住所或地址:桃城区河东办东明物流园
根据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问题线索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有2辆非道叉车,我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你公司2辆叉车尾气超标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叉车尾气排放不合格,你物流公司站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5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视为放弃。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以两辆叉车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