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5〕801号
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666221327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世锋。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衡枣路1001号。
根据上级交办问题,2025年 1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
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交办件》、《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5]801号),你单位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第13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违法行为类型,未完全落实限制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的分值范围为1%-10%,取值5%。要素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是简化管理,百分值为1%-5%,取值3%,要素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6%-10%,取值8%,要素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要素5、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要素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核算处罚金额=1000000元x16%=160000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