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沈哈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24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388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4223

衡水沈哈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G7W0A98 法定代表人:张广宁

住所或地址:衡水桃城区河东办东明物流园                 

根据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问题线索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512日,对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叉车正在使用,没有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我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叉车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叉车尾气排放不合格。你物流公司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52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视为放弃。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罚款5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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