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222号
衡水市桃城区必多利造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40194306M 法定代表人:张双彪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速流村
根据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4年 11月 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视为放弃。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第13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整)。罚款16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