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必多利造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30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147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4221

衡水市桃城区必多利造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40194306M    法定代表人:张双彪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速流村                  

根据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涉气工序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4年 11月 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视为放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0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罚款6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