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7号
衡水森辉橡塑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567362379E
地址: 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高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 焦辉
根据 现场检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对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2024年3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7号),你单位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环境影响程度: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占比25%;违法频次:一年之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占比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占比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占比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占比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200000×(25%+5%)=6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