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84号
河北株丕特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8258912X2
地址:故城县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 陈丙玉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 10 月 25 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视频、2023年10月25日现场笔录和2023年10月25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31日对河北株丕特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3〕84号),你企业于 2023年11月5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3年11月10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衡环听通〔2023〕84号),你单位于11月12日申请撤销听证。你企业逾期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2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合计30%,按照100万×30%=30万裁量计算,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