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504号
当事人:衡水市开发区丰达家具厂(王占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01MA091HM31X,地址:衡水市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西回村西,经营者:王占达。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单位工人正在喷漆间内对家具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有喷枪一台、油漆一桶,未配套安装相应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收集处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 年2月21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5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因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生产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弱,21%-30%区间取21%);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26%,裁量计算:20万×26%=5.2万,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