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森诺电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2-22 作者:高新分局 访问量:1375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4503

当事人:中德森诺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3084097187,住址(地址):衡水市开发区北区六路南侧、振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继才。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三台木加工切割机处于运行状态,其中两台木加工切割机配套的双袋除尘器布袋破损,另一台木加工切割机污染防治设施管道断开,造成无组织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5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5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2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30%,裁量计算:(20万×30%=6万),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