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501号
当事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575278599 ,地址:河北衡水市桃城区泰纳产业园(冀衡路南200米),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对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施2023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全系统校准缺失。现场使用甲烷丙烷混合标气(甲烷:12.1mg/m³、丙烷:42.2mg/m³)连续三次对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全系统通标测试,400秒后测试结果分别为56.61mg/m³、55.5mg/m³、53.58mg/m³,示值误差30.88%。超出HJ1286-2023要求的示值误差±5%以内要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 年1月22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环境影响程度: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15%);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20%,计算结果为200000×20%=4000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