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25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6235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3238

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6857194474          法定代表人:   李国荣     

住所或地址 河北衡水市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2023128日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喷漆工序配套的水帘柜水帘破损,与水帘柜配套的二级活性炭箱,箱内活性炭处于发红发霉状态未及时更换影响吸附效果。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3年12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0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已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的,百分值1%-10%,此问题为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发现且企业在明知水帘柜破损的情况下仍在喷漆作业鉴于以上原因取最高值为10%。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范围为5%,选取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为0%。4、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5、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15%)×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0000)=3000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元整)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