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45号
邢台市桥西区登广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03MA09R44B9F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路北 经营者: 李峰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污染防止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11月21日你单位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污染防止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3年12月1日对邢台市桥西区登广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4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3]45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4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200000×(40%+5%)=9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