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环罚决[2023]818号
衡水中洲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61098066494
法定代表人:赵殿岭 公民身份号码:XXX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赵辛庄
2023年8月26日22时00分,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执法人员根据涉VOCs专项行动对衡水中洲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喷漆工序正在作业,污染治理设施处于开启状态,伸缩缝喷漆房收回,工人在喷漆房外喷漆,未在密闭空间内作业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实施作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9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3】818号),你单位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