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环罚决[2023]819号
衡水恒泰脚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60694176134
法定代表人: 王橐 公民身份号码:XXX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经济开发宝云南大街
2023年9月5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执法人员对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新立村进行巡查,发现1台叉车正在进行作业(该叉车归衡水恒泰脚轮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冀T00298,排放标准为国III),对尾气净化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叉车尾气处理设施内尾气净化滤芯已拆除。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拆除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
202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3】819号),你单位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