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223号
衡水立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FTDNHXE 法定代表人: 王园洋
住所或地址: 衡水桃城区康宁街99号天山公寓2㠉2单元20层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正在生产,料棚内喷淋装置损坏,无法正常开启。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我局于 2023年11 月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4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对环境影响程度: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百分值范围为1%-20%,选取10%。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范围为5%,选取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为0%。4、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5、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核算处罚金额=200000元x15%=30000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