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众美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14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276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48

衡水众美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3398988978T        

地址: 衡水市武强县307国道176公里处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成岳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 2023 8 28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828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 202382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3年9月1日对衡水众美木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48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泄露。二、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仟元整(¥21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