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41号
安平县环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55504358345
地址:安平县南张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林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对你(单位)未按照监测计划对地下水进行监测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9月5日未按照监测计划对地下水进行监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排放国务院公布名录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
2023年9月18日对安平县环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4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裁量百分值取30.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取5%;”裁量罚款数额:100000×30.5%+100000×5%=3550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元整(¥35500元整)。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伍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