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木得利板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25 作者:高新分局 访问量:345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533

当事人:衡水木得利板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7MRQJ8N,地址:衡水市高新区冀衡循环园区威武大街东,法定代表人:田书满。

本机关于2023823日对你单位底漆和面漆工序生产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落实设施;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捌仟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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