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玹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6-29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15725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81

衡水玹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桃城区永安路南侧育才街西侧怡安家园22-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0GAMAP4K     法定代表人  杨占春                         

我局于 2021  6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营业,后厨共六个灶眼,四个进行炒菜作业,前厅烤鸭炉正在烤鸭。炒菜、烤鸭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引风机引至楼顶直接排放,无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 、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2021年6月21日对衡水玹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8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燃烧器数量:4-6个灶头,持续时间:10天以上不满20天的,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装置/未落实措施,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整)。 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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