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苏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12 作者:开发分局 访问量:1015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513

 

衡水市苏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11015713147674

地址武邑县苏正村西

法定代表人: 宫绪敏

我局于2022 3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保存历史检验视频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3 17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记录未保存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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