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217号
衡水禹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6592776Y
地址: 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后孙庄
法定代表人: 孙兰君
2021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水禹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硫化工序正在生产,炼胶车间未生产,炼胶车间新增一台开炼机和密炼机,未办理环评手续。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2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