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环 罚决〔2022〕826号
衡水德源工程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05653462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金行
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2年 11 月 20 日对你(单位)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绝接受检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2年11月17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门卫以谎称没有钥匙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拖延20余分钟,其间向生产车间通风报信,紧急停产。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照片、分表计电显示 等证据证明。
2022年12月27日,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2]826号),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拒绝检查情形:迟滞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裁量金额:¥22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