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504号
衡水毅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11013477733954
地址:衡水高新区京衡北大街10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辉
我局于 2022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加工分装8000吨费托蜡和聚乙烯蜡项目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3月 3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5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生产型);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 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