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216号
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665281628U
地址: 衡水市人民西路(市苗圃场对过)
法定代表人: 苏计华
2021年4月16日,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逾期未完成初步调查地块涉嫌违反《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冀环督字〔2021〕7号),我局执法人员对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位于桃城区河沿镇西康村村北,原生产厂区内生产设备已拆除。因该公司原厂址被列入疑似污染地块,我局曾于2020年6月4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该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初步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壤初步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向其下达了《关于加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其务必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但该公司于2021年4月7日才向我局提交了《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2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土地情形:已收回土地使用权暂不利用地块,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