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环罚决〔2022〕825号
衡水高达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MA0A3E9T5M
地址: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彭杜村东 企业法定代表人: 茅卫忠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水高达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查看环评资料时发现,噪声未按规定监测。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频等证据证明。
2022年11月14日对衡水高达石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2]825号),你单位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500301700006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