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220号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地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3年 5 月 3 日对你单位扬尘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中梁学府工地现场扬尘在线监测设备附近部分裸土未苫盖,道路积尘严重,立面防尘网部分缺失,综合以上原因该工地因扬尘管控不到位导致扬尘在线数据超标异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的规定。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持续时间:不足5天;2、被处罚次数:首次;3、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