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17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4931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3214

姚**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325日对你负责的衡水桃城中学学谷校区一期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负责的衡水桃城中学学谷校区一期建设项目于2020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2、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整)。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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