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拓宇广告有限公司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发布日期:2023-01-05 作者:滨湖分局 访问量:518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2022823

衡水拓宇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EPDED7Y、法定代表人:房正、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北大街999号九洲博览城(一区)21#2层商3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21026 日对你单位涉嫌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案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20221022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滨湖万象城B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工地处于建设状态,工地内有2台扬尘在线设备,其中1台位于工地西南角位置,主机未接通电源,处于停运状态,显示屏处于黑屏状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扬尘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线监测设备应当正常运行,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    所处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裁量金额:¥20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中华大街与胜利路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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