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13号
安平县昊天世博工业产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9137768XC
地址: 安平县东黄城村西(店子头村东) 法定代表人:崔建国
我局于 2021年 3 月 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未建立运行台账、检查维护台账、喷淋液定期更换记录。
以上事实,有 2021年3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2021年3月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为凭。
该厂上述情况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2021年3月13日对安平县昊天世博工业产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13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2021年3月13日对安平县昊天世博工业产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1]13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应记项目缺失:三项 ;2、保存期限缺失:记录缺失30%以上40%以内/未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 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陆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