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30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648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2226

衡水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6518012X2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60561单元203

法定代表人:史勇

根据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2118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现场工人正在焊接,五处焊接点正在作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档、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行营业部,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