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226号
衡水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6518012X2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605号6栋1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史勇
根据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2年11月8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现场工人正在焊接,五处焊接点正在作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档、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和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行营业部,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