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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1月10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0 作者:应急中心 访问量:2195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与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0开始我省地面转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11日起,地面受弱气压场影响,风力偏弱,湿度偏高且存在逆温、扩散条件不利,11-14我市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按照上级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色预警,定于202411018启动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家用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241)的通知》(气领办〔20245号)的清单中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根据市大气办《关于进一步强化有关管控措施的通知》要求,除应急抢险、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民生保障工程外,其他建筑工地和施工工地全面停止混凝土浇筑。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必须使用引领性商砼企业提供的混凝土,商砼运输车辆必须为国六及以上排放阶段的车辆或新能源车辆(纯电动车),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提供水稳材料的企业必须为审批的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措施,运输车辆必须为国五及以上排放阶段的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按照审批路线行驶。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市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