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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10月27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5 作者:应急中心 访问量:72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相关单位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027日开始,我省东部和中南部地区以偏南风为主,湿度升高,污染持续累积,部分时段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我市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色预警,定于2025102712启动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个人及家庭注意节约用电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固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涉及生态环境部“一基双减”相关政策要求的涉气企业在满足清单中色预警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一基双减”措施。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滏阳路东湖大道崇文前进大街滏阳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中,日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纳入生态环境部豁免管理的施工工地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且全部使用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或国六运输车辆,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或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涉气施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