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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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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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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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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建设单位已取得当地市级(或扩权县)环保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的文件; 2、经省级监测部门或生态调查部门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符合要求; 3、经所在地市级(或扩权县)环保部门审核“三同时”执行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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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审材料上报、递交--政务窗口受理-现场审核-材料内部审核--处务会审核-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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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监测报告表或生态调查报告(非工业类项目); 3、根据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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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期:30日;承诺时限: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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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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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网上办理加手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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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