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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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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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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令)第一、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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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4、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标准要求; 5、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评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6、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7、环评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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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审材料上报、递交--政务窗口受理--下一级部门预审-材料内部审理--作出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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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
1、建设单位关于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卡); 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 4、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5、辐射类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卡)或调查报告(表) (省级辐射监测部门出具); 6、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含电子版); 7、需要试运行的辐射项目,下一级市级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的意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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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期:30日;承诺时限: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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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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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网上办理加手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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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