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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6-25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7344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一、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

案例类型: 第三方监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件来源: 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开展监督帮扶活动中,发现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202331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监督帮扶小组对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相色谱分析室内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连接的电脑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不符,经截取部分电脑修改时间记录,显示该公司出具的(HQJC自行检测[2022]102703)检测报告分析中,系统时间从20232210928修改成2023213806后,开始进行分析。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非甲烷总烃样品的保存期限为48小时。该公司检测人员通过篡改电脑上时间伪造检测分析时间,造成不符合保存时间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测的假象。此种情形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出具多份虚假环境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2023311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相关证据,314日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及20213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及之规定,于202345日将相关证据依法移交深州市公安局,公安部门已于46日对该企业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相互之间无序竞争,因受经济利益驱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生态保护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对切实提高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

案例类型:  第三方监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件来源:  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510日,枣强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枣强县富强北路269号的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河北宏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JRHJ自行监测【202302075号)检测报告中注明采样时间为2023220日、2122日、23日、24日、25日,但采样仪器外携记录显示218225日采样器(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和智能烟气采样器)未有相对应的外出采样记录。进一步对该机构采样人员询问,采样人承认未去现场采样、分析,而通过模拟采样出具监测数据。按照《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检测报告的;”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款21.3万元。

(三)启示意义:

自行监测是企业对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主要检测手段,也是执法人员监管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执法人员通过深入监测公司核实内部档案资料,发现检测公司未进行采样,编造虚假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线索。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采取企业现场检查和检测公司内部核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才能更好的发现问题线索,严厉查处环境检测弄虚作假行为。

 

 

 

 

三、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分局

案件类型: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33日,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的“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202318日至224日,共计有243车渗滤液的外运记录”环境问题督办函,故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渗滤液外运记录表》、询问负责人、罐车运输司机得知:该公司自1月份起渗滤液处理设备和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均无法正常运行,202318日至224日期间,通过吸污车将渗滤液外运至国祯污水处理厂东北角污水管网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款76万元。同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企业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相关证据依法移交故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部门已经立案。

(三)启示意义:

垃圾填埋场作为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场所,虽然目前已经封场,但对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后期处置方面的监管一直是执法的薄弱环节。通过上级交办线索,当地执法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固定证据,严厉的打击了这种非法处置渗滤液的行为,对加强垃圾填埋场的监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四、衡水君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分局

案件类型: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来源:分表计电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361日,根据工业企业分表计电平台推送异常报警,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执法人员对衡水君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固化工序正在进行生产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两级活性炭风机)处于停运状态,经执法人员提醒后工人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进行视频取证。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1000元。

(三)启示意义 

在当前积极推进“非现场”监管方式的形势下,生态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分表计电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在减少对企业现场检查的同时,又能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把分表计电系统作为强化工业企业监管的有效手段,在加强涉气企业监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衡水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案件类型:违规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6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水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维修车间正常营业。现场发现维修车间内一楼梯拐角处堆放多个包装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内装有废机油桶和废机滤等危废,现场称重总计86.4Kg

在执法人员指出相关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将堆放的废机油桶、废滤芯等转入危废间贮存,同时将危废产生、入库情况如实记录入危废台账。

(二)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应对该公司违规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考虑到该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并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经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危废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危废的检查重点多数是工业企业,往往忽视汽修类行业喷漆、更换机油等情况。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注重刚性和柔性的结合,既让公司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又让公司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对情节轻微符合免罚情形的依法依规免于处罚,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意识,而且更有利于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宣传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