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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8-14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5809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一、曹会会洗车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

案例类型:涉嫌环境犯罪移送案件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发现

(一)案情介绍:

2023年5月26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到深州市穆村镇南口村曹会会洗车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一辆运油罐车正在清洗中,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经排水沟排入场内西侧约15m立方米的铁罐,再经管道排入场内西侧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内长约15米,宽约1米,深约1.5米深州市分局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采样鉴定,2023年6月16日河北中旭生态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关于深州市南口村闲置院落内西侧厂房深坑内不明废弃物污染物性质鉴定意见书》中旭鉴定【2023】环字024号),报告认定深坑内不明废弃物具有毒性(石油溶剂油含量)危险特征,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630深州市分局对企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相关证据依法移交公安,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需要生态环境、公安、乡镇等多个部门紧密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紧密联系、随时会商,通过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才能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的发生

 

 

二、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

案件类型:畜禽养殖污染

案件来源: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排查

(一)案情简介

2023114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流水质自动监控平台发现,西沙河冀州区段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立即会同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排查。通过巡查发现位于西沙河东岸的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有偷排嫌疑。随即进入场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维修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将养殖废水经过沼气池、厌氧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了沼液暂存池。因暂存池不能满足容纳废水需求,擅自使用水泵将沼液暂存池内的废水排至西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导致泄露。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擅自将沼液暂存池内的废水排至西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导致泄露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行为:(九)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处罚款415000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是监控一定区域内河流过境水质的科技监控平台。这次执法人员通过分析平台异常数据,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执法机构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从而及时发现并纠正了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这个案例具有双层意义,一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和强化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并不矛盾,只要充分利用各种“非现场”监管手段,照样可以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管。二是群众对畜禽养殖污染反映强烈,依法严厉打击畜禽养殖场的违法排污行为,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畜禽养殖场履行治污主体责任,避免类似污染情况再次发生。

 

三、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

案例类型:  第三方监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件来源:  专项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51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河北宏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JRHJ自行监测【202302075号)检测报告存在烟尘烟气采样过程弄虚作假的问题。检测报告显示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2023220-25日连续五天进行采样。但通过调取该检测有限公司的采样仪器外携记录显示,218日至225日用于现场检测的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和智能烟气采样器采样器未有相应时间的外携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后立即对采样人员进行单独询问,采样人员均承认了未去现场采样的事实,而是分析人员而通过模拟采样出具监测数据。按照《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检测报告的;”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款21.3万元。

(三)启示意义:

一些三方检测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为了达到减少检测成本的目的,在对没有视频监控的企业进行检测过程中往往更容易弄虚作假,要真正达到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目的,执法人员应该深入监测公司核实原始资料发现违法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固定出具虚假报告的相关证据。

该案主要启示意义在于,对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时,就要讲究办案方式,采取企业现场检查和检测公司内部核查有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才能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严惩各类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四、衡水君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分局

案件类型: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来源:分表计电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361日,根据工业企业分表计电平台推送异常报警,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执法人员对衡水君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固化工序正在进行生产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两级活性炭风机)处于停运状态,经执法人员提醒后工人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固定企业违法证据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1000元。

(三)启示意义 

在当前积极推进“非现场”监管方式的形势下,生态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分表计电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在减少对企业现场检查的同时,又能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把分表计电系统作为强化工业企业监管的有效手段,在加强涉气企业监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衡水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案件类型:违规贮存危险废物免罚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6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水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维修车间正常营业。现场发现维修车间内一楼梯拐角处堆放多个包装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内装有废机油桶和废机滤等危废,现场称重总计86.4Kg

在执法人员指出相关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将堆放的废机油桶、废滤芯等转入危废间贮存,同时将危废产生、入库情况如实记录入危废台账。

(二)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应对该公司违规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考虑到该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并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经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危废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危废的检查重点多数是工业企业,往往忽视汽修类行业喷漆、更换机油等情况。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注重刚性和柔性的结合,既让公司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又让公司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对情节轻微符合免罚情形的依法依规免于处罚,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意识,而且更有利于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宣传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