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5〕1号
衡水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C68LW09B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北大街九洲国际博览城1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岩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行为:(九)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现场照片、2024年7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5年9月9日对衡水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5〕1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101: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百分值16-20%,取值18%;2、废水类别:非工业废水的,百分值1%-5%,取值3%;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百分值6%-10%,取值8%;4、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7、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取值合计34%。最终裁量认定:100万×34%=34万,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