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6〕202号
衡水市绿山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1MA07YJND3R 法定代表人: 刘铁树
住所或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北郎子桥村北
根据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2026年4月30日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公司未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也没有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6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6]2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0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违法行为类型:作业在密闭车间区域开展,仅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区间21%-30%,取中值25%;2. 一年内违法次数:企业系首次发生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5%;3. 整改落实情况:案发后主动整改,复查已全面完成整改、彻底纠正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0%;4. 配合执法情况:全程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材料,裁量百分值0%;5. 危害后果情况: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周边生态破坏、大气污染扩散及不良社会影响,裁量百分值0%。综上,本案裁量综合百分值为:25%+5%+0%+0%+0%=30%。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本案拟处罚金额:200000元×30%=60000元(陆万元整)。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在基准裁量基础上减轻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15%。减轻金额:200000元 × 15% = 30000元(叁万元整)最终拟处罚金额:60000元 − 30000元 = 30000元(叁万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