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6〕501号
当事人:邦尔泰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827812373,地址:衡水市高新区威武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耿浩群。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2025〕5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行为:(九)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101(对环境影响程度: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16%-20%,取值18%),一般工业废水的(6%-10%,取值8%),日排放量10 吨以下的(1%-5%,取值3%);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34%,计算结果为1000000×34%=340000元),裁量认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