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不罚决〔2026〕201号
衡水兴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0565126701 法定代表人: 曹端才
住所或地址: 衡水市桃城区裕华路356号。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河北华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天然气锅炉排气筒进行了执法监测。根据河北华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HP26011103检验报告中所示氮氧化物(折算)平均值为53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标准限值50mg/m³,共计超标0.06倍。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 2026年2月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衡环不罚告[2026]2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第10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违法危害程度: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百分值1%-5%,取值为3%。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印染),百分值范围为11%-20%,取值为15%。3、超标或超排放因子数目:1个,百分值1%-5%,取值为3%。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为0%。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21%)×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0.21=21万元)=21万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万元整)。
因你公司三个月内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在24小时内完成了整改。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第18项“三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作出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加强公司管理,禁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3.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环保意识。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