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5〕2号
当事人: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X0166233XC,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前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齐本成。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现已查明,你单位 共8条生产线,6条处于生产状态,车间大门未关闭未落实密闭要求;其中5条生产线挤出压片工序集气罩上方轴流风机未开启,现场要求工人开启轴流风机,无法开启;配套二级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主风机正常开启,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已破碎粉化,积尘严重,发白失效,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2025年8月22日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8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1.违法行为类型: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3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合计40%,按照20万×40%=8万裁量计算,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