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5〕3号
当事人:衡水市冀州区佳利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5713429951,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小罗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宪忙。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挤出压片工序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内的蜂窝状活性炭表面粉尘严重,颜色发白,蜂窝孔道部分堵塞,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5年8月2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取2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取5%;”裁量罚款数额:200000×25%+200000×5%=6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