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506号
当事人:河北慧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8ADNQ3L,法定代表人:阎威宇,地址: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正村北。
我局于 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4年11月1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5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5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53(对环境影响程度: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储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鉴于该公司对釜残危险废物已使用铁质或塑料材质容器进行包装,地面已进行硬化,短期内不会造成渗漏,违法问题主要为贮存场所不合规,且存放时间较短,故在11%-20%区间取值11%);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16%,计算结果为1000000×16%=16000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